海勤视点 | 聚焦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有关法律问题的梳理及评议

引:从建筑属性、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等角度不同,建筑装饰装修可分为两大类,即家装和公装。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界定了家装的概念,即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而公装则泛指一定规模的公共场所设施的装修工程,如商场、酒店、写字楼、体育馆、机场、高铁站等。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改善家庭居家环境的需求也变得越来越高。然家装市场虽关系民生,却一直是很混乱的存在,可谓是“只有经历过的人才懂”。无论是别墅还是普通住宅的业主只要稍不留意,都可能掉进大坑或是小坑,轻则是“多花点钱就能解决的事儿”:包干价的情况下,干到一半还得加价才能完工;重则“不是钱的事儿”:一个房子装得乱七八糟、烂尾个八年十年的都住不进去,除了经济损失外,业主势必长期蒙受巨大心理压力,因为对家庭的装修很可能投射了业主本人乃至整个家庭的精神需求。
而家装合同纠纷案件,也颇具特点,金额不大但却极其琐碎,通常还可能涉及包括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修复造价鉴定等司法鉴定程序,耗时耗力。
有鉴于此,本文直面家装合同纠纷部分法律痛点,以期能给正准备踏入家装道路又或是已经被困在家装纠纷中的各方,提供一些法律知识储备或者提点,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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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人没有资质并不必然导致家装合同无效
影响家装和公装两类装饰装修合同效力的因素并不相同,相较于公装合同,法律对于家装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显得更为宽松。《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目前北京地区主流观点认为,家装合同施工人没有资质并不必然导致装饰装修合同无效。主要可能还是以下几点考虑:首先,欠缺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其次,多数家装工作通常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等情形,工程量相对较小,直接以承包人不具备资质为由而否定合同效力,会导致大量家装合同无效,进而影响家装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二、家装合同不具备强制履行性,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究其原因,首先,家装合同的订立就是为了业主的利益,且对双方信任基础要求较高。当主客观因素变化,继续由承包人对业主家庭住宅进行装修于业主而言已经没有利益;或者因为业主对住宅装饰装修、承包人商誉和能力未充分了解,导致业主订立合同的意愿发生变更时,应当保护业主不受合同拘束。
其次,有观点认为家装合同类承揽合同性质,那么,从这个角度出发,裁判机关也应当赋予家装合同业主任意解除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综上,从家装合同订立的目的和性质出发,家装合同不具备强制履行性。如家装合同双方当事人矛盾、冲突无法调和,信任基础完全丧失,解除家装合同意愿明确,司法裁判机关应考虑到家装合同不具有强制履行性的特点,认定合同解除,但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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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完装饰装修工程依需关注质量问题且与工程款支付相关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装饰装修工程未全部完成的情况下,仍然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即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已完工程部分质量合格的证据材料,如监理旁站记录、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审报验表、分布工程报验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已完工程量报表、期中付款证书、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 必要时,可以对已完工程是否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进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也就是说,半拉子工程虽不涉及竣工验收的概念,但仍然有质量是否符合施工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规范的问题。并且从理论上说,只有已完工部分质量符合规范标准的,承包人才有权主张对应的工程款。但经检索相关案例¹ 来看,在实务处理中,即便未完工程存在不符合规范的问题,如果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或者将修复费用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的,业主不宜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四、施工人对违法建筑的装饰装修仍应承担质量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时候家装的施工范围不仅仅包括合法建筑,甚至还包括了违建部分。 那么,施工人是否要对违建装饰装修的质量承担责任呢? 笔者认为,这里其实涉及两个独立的问题,其一,针对违建、加建等情形,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业主进行相关处理; 其二,对于施工人,其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的规定,承担对违建装饰装修的质量责任。 换言之,对违建的装饰装修不符合质量规范的,施工人仍可能需要承担修复费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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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流观点认为家装合同承包人并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²一书的观点来看,家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更多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第二,认定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的精神。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通常情况下,是居住人已经实际占有将要装饰装修的房屋,家装业主理应受到特殊保护。
而对于工装合同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建议承包人可从如下角度进行考虑:发包人是不是建筑物所有权人;整体工程要具备折价、拍卖条件且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能够单独计算,如违法建筑、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建筑、建筑物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以物抵债转移所有权)、商品房涉及购房人利益的建设工程都可能属于不具备折价拍卖条件;以及优先权行使期限等问题。
六、家装合同受到专属管辖规定的规制
探讨该问题,需要先明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定性。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三级案由,下涉九个四级案由,分别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由此可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大类。
又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笔者认为,从尽量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便于法院审理执行的角度理解,家装合同纠纷,因其可能涉及到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适用专属管辖,是符合专属管辖设立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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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参见(2017)甘民终514号民事判决书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389-39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