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价格有争议,法院这样判决合适吗?_工程
2016年,成都武侯区某酒店负责人谭先生与武侯区蛮牛室内设计工作室(简称“蛮牛工作室”)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蛮牛工作室承揽该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工程施工内容包括1楼门厅、大厅,6楼28个房间及过道的基础装修工程及部分主材与设计;合同价款为113万元(含设计费);保修内容、范围为预算清单内所有内容;工程质量及效果按照施工图纸及效果图施工。
谭先生与蛮牛工作室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原设计工程量和装修材质做了适当变更(目的是降低费用),口头约定最终工程价款按实际履行情况结算。后来由于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谭先生在总共向蛮牛工作室支付1072900元后停止再付款。
2020年1月,蛮牛工作室持《装饰工程合同》、转账记录和一份自称经酒店员工签字确认的《场地移交清单(验收)》,将该酒店和谭先生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声称已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内容,请求判令酒店和谭先生按照合同签定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按银行同期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

蛮牛工作室向法庭提供的《场地移交清单(验收)》
酒店方辩称,蛮牛工作室并没有完成合同上载明的预算清单上所有内容,只要将原预算清单与《场地移交清单(验收)》进行比对,便知道有哪些项目没有完成。
对此,蛮牛工作室方先表示该合同为打包合同,后面又辩称因为时间已久,没有保存预算清单和图纸;当谭先生出示一本由蛮牛工作室以前提供给自己的《***酒店装修图纸 预算》时,却因上面未加盖蛮牛工作室的公章,法庭未予采信。
谭先生向法庭出示的《装修图纸 预算》
谭先生查询获悉,蛮牛工作室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仅为“室内外装修设计服务”,而根据有关规定,市区内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300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要有施工必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施工必要的资金和资信证明;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因此,他认为该《装饰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应当只对工程完成部分进行结算。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谭先生以为,既然是蛮牛工作室在主张收款,其又是履行义务方,理当提供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相关证据(工程预决算单、支付工程款收付款凭证、工程验收凭证等),如果对方拒绝或不能提供原预算清单和设计图,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结果却不然。
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场地移交清单(验收)》足以认定蛮牛工作室完成了涉案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人承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的,应当具有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蛮牛工作室蛮牛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修设计服务,并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蛮牛工作室签订合同承建的为主题酒店的装修工程,系小型建筑工程,且主要涉及室内装修,故该类工程对承包人的施工资质要求与一般意义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应有所区别,故对酒店提出的因蛮牛工作室不具备施工资质,导致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截图
武侯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酒店方按照合同金额向蛮牛工作室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关利息。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截图
查明事实是司法公正的前提。那么就本案中,谭先生与蛮牛工作室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究竟有没有效?该工程合同价款具体是依据哪些施工内容产生?如何确定蛮牛工作室是按照其设计和预算履行完全部施工内容?